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组织章程
85.06.01第一次会员(成立)大会会议通过。
87.07.18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第十二、十五条)。
93.03.09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94.03.16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95.10.20第四届第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
(第4.5.12.15.17.18.26条)
100.03.25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102.03.22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12、20、22条)
102.09.13第六届第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6.9.10.18.26条)
103.03.21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第6条)
104.03.27第六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新增第6-1条.第18.20条)
106.10.28第七届第二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2.26条)
108.05.17第七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5条)
109.10.16第八届第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10、17条)
第1章 总 则
第1条:本章程依据工会法、工会法施行细则及人民团体法相关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会定名为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简称台湾企银企业工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3条:本会以保障会员权益、增进会员知能、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劳资合作为宗旨。
第4条:本会以台湾企银及其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企业机构所属员工为组织范围,会址登记於台北市塔城街30号。
第2章 任 务
第5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 团体协约之缔结、修改或废止事项。
- 劳资争议或会员纠纷事件之调处。
- 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及会员福利事项之促进。
- 形成、变更与劳工有关之法令政策之参与。
- 关於企业经营、管理之建议。
- 促进劳资合作、保障会员合法权益。
- 劳工教育训练之举办及出版品之印行。
- 会员康乐活动事项之举办。
- 会员紧急灾难救助。
10.会员工作上之协助。
11.协助会员有关劳动事件法所定劳动事件之处理及相关事项。
12.合於第3条宗旨及其他法令规定之事项。
第3章 会 员
第6条:1.凡在台湾企银服务,均应加入本会为会员。
2.在台湾企银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企业机构服务或代表台湾企银行使管理权之单位主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稽核、经理、处长、主任、人事单位主管)得加入本会为赞助会员。
3.会员符合台湾企银留职停薪作业程序第三条之规定,申请留职停薪期间得转加入本会为赞助会员。
第6 -1条:凡本会理事、监事、会员代表或会员遭资方资遣或解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继续保有本会理事、监事、会员代表或会员资格,原有之权利义务不变:
1.向主管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裁决期间。
2.向法院声请裁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并经法院裁定准许。
3.向法院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讼,或请求继续给付 原劳动契约所约定工资之诉讼,於诉讼判决确定前。
第7条:会员之会籍以本行人事单位登记资料为依据。
第8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罢免及依法应享之权利。
第9条: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履行决议案及依照规定按期缴纳各项会费之义 务。
赞助会员应依照规定缴纳各种会费之义务并享有本会提供之各项福利或活动。
上述会费缴纳应同意授权扣缴。
第10条: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及大会决议、团体协约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 害团体信誉,经监事会查证属实者,得经理事会决议,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权、罚款、除名等处分,惟停权、除名处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3分之2以上同意后行之,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案。会员如有各项会费缴纳欠缴3个月以上时,经监事会查证属实者,得经理事会决议给予停权处分,欠缴6个月以上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3分之2以上同意给予除名处分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案。
会员之停权或除名,於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前,应给予其陈述意见之机会。
第4章 组 织
第11条: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产生另定之,会员代表自第6届起任期为四年,自当选后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之日起算,连选得连任。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12条:本会设理事21人、候补理事10人、监事7人、候补监事3人,分别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7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互选一人为理事长,监事互选一人为监事会召集人。
如理事或监事出缺时,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分别依序递补,但以补足原任任期为限。理事、监事及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就本会会员中选任之。
前项应选名额一名时,采无记名单记法,二名以上采无记名连记法;其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13条:理事会设总干事一人,秘书若干人,并设组训、法规、文宣、总务、福利、行动六组,各组设组长一人、干事、助理干事若干人。
前项会务人员由理事会议通过任用,解任时亦同。
第14条:本会理、监事均为义务职,得酌支车马费,聘任专用人员为有给职。
第15条:本会理事、监事之任期自第6届起均为四年,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16条: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或小组,必要时得经理事会通过聘请外来专业顾问。
第17条: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 通过或修改本章程。
- 选举或罢免本会理、监事、劳工董事(公股代表)。
- 选举劳资会议劳方代表、职工福利委员会劳方委员、劳工退休准备 金监督委员会劳方委员。
- 审核本会经费收支、预算及决算。
- 基金之设立、管理及处分事项。
- 会员之停权及除名。
- 会内公共事业之创办。
- 工会之合并、分立、与其他劳工组织之联合。
- 团体协约修改做不利益之变更。
- 选举或罢免本会理、监事、劳工董事(公股代表)。
10.其他重要事项之决定。
第18条:本会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案。
- 审核会员入会、退会及移转事宜。
- 拟定工作计画、筹集经费、编拟预算及编撰工作报告。
- 处理有关会员权利与义务之重要事项。
- 处理工会一切事务,对外代表工会。
-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7. 推派出席上级工会会员代表、团体协约代表、民股董事、监察人。 前项第2款会员入会应签署「本会入会申请书」及办妥各项会费授权扣缴。
会员退会应签署「本会会员退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查明无第10条之情事后审核之。
第19条:本会常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 执行理事会之决议案。
2. 协助理事长办理各项日常会务。
第20条:本会理事长之职权如下: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
- 执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案。
- 综理日常会务、并指挥监督工会会务工作人员。
- 签订团体协约之当然代表、劳资会议劳方当然代表。
- 对外代表本会。
第21条:本会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1.稽查本会经费收入及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2.稽查本会各种会务之进行。
3.考核本会会务人员工作状况。
第22条:本会监事会召集人之职权如下:
1.召开监事会并担任主席。
2.执行监事会之决议案。
3.综理监事会之日常事务。
第5章 会 议
第23条:本会会议分下列4种:
1.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2.理事会议每3个月召开1次。
3.监事会议每3个月召开1次。
4.常务理事会议每月召开1次。
会员大会如有会员5分之1以上连署请求得召开临时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如有会员代表3分之1以上连署请求,监事之请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监事会议如有理事、监事3分之1以上请求或理事长、常务监事认为必要时,得分别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监事无故连续缺席理事、监事会议2次以上者,视为辞职,由候补理事、监事依序递补之。
第24条:本会各种会议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须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
第25条: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得以大会印制之委托书,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表出席。但每1会员代表以代表1人为限,每次会议所有委托之代表不得超过亲自出席人数之3分之1。
第6章 经 费
第26条:本会经费之来源:
1.入会费:会员、赞助会员一日工资所得,入行后第七个月起入会者, 收取会员二日工资所得;若退会后欲再重新入会(以一次为限),收取五日工资所得。
2.经常费:会员、赞助会员当月工资之百分之零点五,并委托事业单位在发薪时代为扣缴。
3.会员及非会员(含认同本会理念之企业及法人组织等)之赞助款。
4.特别基金、临时募集金: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决报主管机关核备后募集之。
第27条:本会财产状况,应於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3个月由理事会编造月报表送监事会审核。如有会员10分之1以上连署或会员代表3分之1以上连署请求,得选派代表会同监事会查核之。
第28条:本会工作计画及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7章 附 则
第29条:本会办事细则及各种规程另订之。
第30条: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应依工会法第42条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1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俟工会法修订施行日起实施之,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