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組織章程
85.06.01第一次會員(成立)大會會議通過。
87.07.18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十二、十五條)。
93.03.09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五條、第二十六條)。
94.03.16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六條、第二十六條)。
95.10.20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4.5.12.15.17.18.26條)
100.03.25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03.22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12、20、22條)
102.09.13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6.9.10.18.26條)
103.03.21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6條)
104.03.27第六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新增第6-1條.第18.20條)
106.10.28第七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2.26條)
108.05.17第七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5條)
109.10.16第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10、17條)
第1章 總 則
第1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會定名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簡稱臺灣企銀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合作為宗旨。
第4條:本會以臺灣企銀及其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機構所屬員工為組織範圍,會址登記於台北市塔城街30號。
第2章 任 務
第5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 形成、變更與勞工有關之法令政策之參與。
- 關於企業經營、管理之建議。
- 促進勞資合作、保障會員合法權益。
- 勞工教育訓練之舉辦及出版品之印行。
- 會員康樂活動事項之舉辦。
- 會員緊急災難救助。
10.會員工作上之協助。
11.協助會員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12.合於第3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3章 會 員
第6條:1.凡在臺灣企銀服務,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2.在臺灣企銀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機構服務或代表臺灣企銀行使管理權之單位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經理、處長、主任、人事單位主管)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3.會員符合臺灣企銀留職停薪作業程序第三條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得轉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第6 -1條:凡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或會員遭資方資遣或解僱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繼續保有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或會員資格,原有之權利義務不變:
1.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2.向法院聲請裁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
3.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或請求繼續給付 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之訴訟,於訴訟判決確定前。
第7條:會員之會籍以本行人事單位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8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9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及依照規定按期繳納各項會費之義 務。
贊助會員應依照規定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並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福利或活動。
上述會費繳納應同意授權扣繳。
第10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團體協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 害團體信譽,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停權、除名處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後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會員如有各項會費繳納欠繳3個月以上時,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決議給予停權處分,欠繳6個月以上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給予除名處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4章 組 織
第11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代表產生另定之,會員代表自第6屆起任期為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連選得連任。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12條:本會設理事21人、候補理事10人、監事7人、候補監事3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7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如理事或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但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中選任之。
前項應選名額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採無記名連記法;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13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祕書若干人,並設組訓、法規、文宣、總務、福利、行動六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
前項會務人員由理事會議通過任用,解任時亦同。
第14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得酌支車馬費,聘任專用人員為有給職。
第15條: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自第6屆起均為四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6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必要時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外來專業顧問。
第17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通過或修改本章程。
- 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勞工董事(公股代表)。
- 選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職工福利委員會勞方委員、勞工退休準備 金監督委員會勞方委員。
- 審核本會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
- 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事項。
-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
-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 工會之合併、分立、與其他勞工組織之聯合。
- 團體協約修改做不利益之變更。
- 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勞工董事(公股代表)。
10.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18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審核會員入會、退會及移轉事宜。
- 擬定工作計畫、籌集經費、編擬預算及編撰工作報告。
- 處理有關會員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
- 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7. 推派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團體協約代表、民股董事、監察人。 前項第2款會員入會應簽署「本會入會申請書」及辦妥各項會費授權扣繳。
會員退會應簽署「本會會員退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查明無第10條之情事後審核之。
第19條: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 協助理事長辦理各項日常會務。
第20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 執行常務理事會議決議案。
- 綜理日常會務、並指揮監督工會會務工作人員。
- 簽訂團體協約之當然代表、勞資會議勞方當然代表。
- 對外代表本會。
第21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稽查本會經費收入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2.稽查本會各種會務之進行。
3.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狀況。
第22條: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1.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2.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3.綜理監事會之日常事務。
第5章 會 議
第23條:本會會議分下列4種:
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
2.理事會議每3個月召開1次。
3.監事會議每3個月召開1次。
4.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1次。
會員大會如有會員5分之1以上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代表3分之1以上連署請求,監事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監事會議如有理事、監事3分之1以上請求或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監事無故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2次以上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24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25條: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大會印製之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表出席。但每1會員代表以代表1人為限,每次會議所有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3分之1。
第6章 經 費
第26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1.入會費:會員、贊助會員一日工資所得,入行後第七個月起入會者, 收取會員二日工資所得;若退會後欲再重新入會(以一次為限),收取五日工資所得。
2.經常費:會員、贊助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並委託事業單位在發薪時代為扣繳。
3.會員及非會員(含認同本會理念之企業及法人組織等)之贊助款。
4.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募集之。
第27條: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3個月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監事會審核。如有會員10分之1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3分之1以上連署請求,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之。
第28條:本會工作計畫及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第7章 附 則
第29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程另訂之。
第30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第42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1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俟工會法修訂施行日起實施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