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企银企业工会会员慰问申请书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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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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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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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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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1.□ 会员因公伤住院就医者(新台币三千元)。 (除医院证明外,须检附总行公伤假证明)
2.□ 会员因公死亡者(新台币贰万元, 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
3.□ 会员本人死亡者(新台币壹万元, 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
4.□ 会员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 (致送奠仪二千元或等值祭品,同一事项具领一份)。
5.□ 会员患病住院治疗三日以上者。 (新台币二千元,一年以一次为限)
6.□ 其他意外事故或灾害经理事会认定情节重大者。 (按行政院金管会最新『残废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表』,新台币最高二万元,最低五千元)
注明:1.以上申请需检附收据或证明,因伤病住院申请之诊断证明文 件上需载明入、出院日期。 2.若为影本则需回原单位盖章并注明核与正本无误。 3.会员配偶、兄弟姊妹同为会员以一人申请之(比照劳保办理)。 4.申请期限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为之,逾期概不受理。 5.本会慰问办法於109年6月19日修订通过施行。 | ||
联络方式 | 传真:02-2773-3410 电子信箱:tbbiu@ms22.hinet.net 地址:10693台北市大安区仁爱路四段357号1楼 电话:02-2773-2788 | ||
申请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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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监事会: 经办: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企业工会会员慰问办法
93.10.12第三届第七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
94.1.19第三届第八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
97.1.08第四届第九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
98.7.30第五届第二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修正第二条第四项)
99.7.21第五届第六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修正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00.1.13第五届第八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办法名称)
109.6.19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修正通过。(修正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109.9.17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修正通过。(修正第六条)
一、本会为联系会员及赞助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情感,关心会员疾苦,并对会员遭受意外灾害时表示慰问,特订定本办法。
二、会员如有下列事项,本会将致送慰问金或纪念品
(一) 会员因公伤住院就医者:新台币三千元;会员因公死亡者:新台币二万元,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
(二) 会员本人死亡者:新台币一万元,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会员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致送奠仪二千元或等值祭品(同一事项具领一份)。
(三) 会员患病住院治疗三日以上者:新台币二千元(一年以一次为限)。
(四) 其他意外事故或灾害经理事会认定情节重大者: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最新公告实施之『残废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新台币最高二万元,最低五千元。
(五) 会员依法退休(自愿及届龄),致赠纪念品一份。
三、因伤病住院申请之诊断证明文件上须载明入、出院日期,始可提出申请。
四、申请慰问时,请填具本会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如诊断证明书、总行公伤假证明、讣闻等),迳送本会办理。
五、会员、配偶同为会员以一人申请之(比照劳保办理)。留职停薪之会员,自留停生效日起,如继续缴纳会费者,仍可适用本办法;停止缴纳会费之会员俟复职且重启缴纳会费后,始得享受各项权利。
六、申请慰问之期限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点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