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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会员慰问申请书4
https://www.tbbu.org.tw/custom_46016.html ③ 会员慰问申请书 ③ 会员慰问申请书 《会员慰问申请书》下载 (←请按这个)台湾企银企业工会会员慰问申请书姓名 联络电话 服务单位 员工编号 申请日期 事实发生之日 存款户名 存款帐号 申请事由1.□ 会员因公伤住院就医者(新台币三千元)。       (除医院证明外,须检附总行公伤假证明) 2.□ 会员因公死亡者(新台币贰万元,                     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 3.□ 会员本人死亡者(新台币壹万元,                     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 4.□ 会员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   (致送奠仪二千元或等值祭品,同一事项具领一份)。 5.□ 会员患病住院治疗三日以上者。   (新台币二千元,一年以一次为限) 6.□ 其他意外事故或灾害经理事会认定情节重大者。  (按行政院金管会最新『残废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新台币最高二万元,最低五千元) 注明:1.以上申请需检附收据或证明,因伤病住院申请之诊断证明文  件上需载明入、出院日期。     2.若为影本则需回原单位盖章并注明核与正本无误。   3.会员配偶、兄弟姊妹同为会员以一人申请之(比照劳保办理)。   4.申请期限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为之,逾期概不受理。   5.本会慰问办法於109年6月19日修订通过施行。 联络方式传真:02-2773-3410电子信箱:tbbiu@ms22.hinet.net地址:10693台北市大安区仁爱路四段357号1楼电话:02-2773-2788申请人签章 理事长:         监事会:        经办: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企业工会会员慰问办法93.10.12第三届第七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94.1.19第三届第八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97.1.08第四届第九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98.7.30第五届第二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修正第二条第四项)99.7.21第五届第六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修正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100.1.13第五届第八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办法名称)109.6.19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修正通过。(修正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109.9.17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修正通过。(修正第六条)一、本会为联系会员及赞助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情感,关心会员疾苦,并对会员遭受意外灾害时表示慰问,特订定本办法。二、会员如有下列事项,本会将致送慰问金或纪念品 (一)  会员因公伤住院就医者:新台币三千元;会员因公死亡者:新台币二万元,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二)  会员本人死亡者:新台币一万元,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会员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致送奠仪二千元或等值祭品(同一事项具领一份)。(三)  会员患病住院治疗三日以上者:新台币二千元(一年以一次为限)。(四)  其他意外事故或灾害经理事会认定情节重大者: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最新公告实施之『残废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新台币最高二万元,最低五千元。(五)  会员依法退休(自愿及届龄),致赠纪念品一份。三、因伤病住院申请之诊断证明文件上须载明入、出院日期,始可提出申请。四、申请慰问时,请填具本会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如诊断证明书、总行公伤假证明、讣闻等),迳送本会办理。五、会员、配偶同为会员以一人申请之(比照劳保办理)。留职停薪之会员,自留停生效日起,如继续缴纳会费者,仍可适用本办法;停止缴纳会费之会员俟复职且重启缴纳会费后,始得享受各项权利。六、申请慰问之期限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逾期不予受理。七、本要点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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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企银企业工会会员慰问申请书

姓名

 

联络电话

 

服务单位

 

员工编号

 

申请日期

 

事实发生之日

 

存款户名

 

存款帐号

 

申请事由

1.□ 会员因公伤住院就医者(新台币三千元)。

       (除医院证明外,须检附总行公伤假证明

 

2.□ 会员因公死亡者(新台币贰万元,

                     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

 

3.□ 会员本人死亡者(新台币壹万元,

                     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

 

4.□ 会员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

   (致送奠仪二千元或等值祭品,同一事项具领一份)。

 

5.□ 会员患病住院治疗三日以上者。

   (新台币二千元,一年以一次为限)

 

6.□ 其他意外事故或灾害经理事会认定情节重大者。

  (按行政院金管会最新『残废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表』,新台币最高二万元,最低五千元)

 

注明:1.以上申请需检附收据或证明,因伤病住院申请之诊断证明文  件上需载明入、出院日期

     2.若为影本则需回原单位盖章并注明核与正本无误

   3.会员配偶、兄弟姊妹同为会员以一人申请之(比照劳保办理)。

   4.申请期限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为之,逾期概不受理。

   5.本会慰问办法於109619日修订通过施行。

联络方式

传真:02-2773-3410

电子信箱:tbbiu@ms22.hinet.net

地址:10693台北市大安区仁爱路四段3571

电话:02-2773-2788

申请人签章

 

理事长:         监事会:        经办: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企业工会会员慰问办法
93.10.12第三届第七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
94.1.19
第三届第八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
97.1.08
第四届第九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
98.7.30
第五届第二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修正第二条第四项)
99.7.21
第五届第六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修正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00.1.13
第五届第八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修正通过。(办法名称)
109.6.19
第八届第二次理事会修正通过。(修正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109.9.17
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修正通过。(修正第六条)

一、本会为联系会员及赞助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情感,关心会员疾苦,并对会员遭受意外灾害时表示慰问,特订定本办法。

二、会员如有下列事项,本会将致送慰问金或纪念品

(一)  会员因公伤住院就医者:新台币三千元;会员因公死亡者:新台币二万元,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

(二)  会员本人死亡者:新台币一万元,另依需求致赠挽联乙幅;会员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致送奠仪二千元或等值祭品(同一事项具领一份)。

(三)  会员患病住院治疗三日以上者:新台币二千元(一年以一次为限)。

(四)  其他意外事故或灾害经理事会认定情节重大者: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最新公告实施之『残废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新台币最高二万元,最低五千元。

(五)  会员依法退休(自愿及届龄),致赠纪念品一份。

三、因伤病住院申请之诊断证明文件上须载明入、出院日期,始可提出申请。

四、申请慰问时,请填具本会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如诊断证明书、总行公伤假证明、讣闻等),迳送本会办理。

五、会员、配偶同为会员以一人申请之(比照劳保办理)。留职停薪之会员,自留停生效日起,如继续缴纳会费者,仍可适用本办法;停止缴纳会费之会员俟复职且重启缴纳会费后,始得享受各项权利

六、申请慰问之期限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点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