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企銀企業工會會員慰問申請書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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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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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 事實發生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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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戶名 |
| 存款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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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1.□ 會員因公傷住院就醫者(新台幣三千元)。 (除醫院證明外,須檢附總行公傷假證明)
2.□ 會員因公死亡者(新台幣貳萬元, 另依需求致贈輓聯乙幅)。
3.□ 會員本人死亡者(新台幣壹萬元, 另依需求致贈輓聯乙幅)。
4.□ 會員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 (致送奠儀二千元或等值祭品,同一事項具領一份)。
5.□ 會員患病住院治療三日以上者。 (新台幣二千元,一年以一次為限)
6.□ 其他意外事故或災害經理事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按行政院金管會最新『殘廢程度與保險金 給付表』,新台幣最高二萬元,最低五千元)
註明:1.以上申請需檢附收據或證明,因傷病住院申請之診斷證明文 件上需載明入、出院日期。 2.若為影本則需回原單位蓋章並註明核與正本無誤。 3.會員配偶、兄弟姊妹同為會員以一人申請之(比照勞保辦理)。 4.申請期限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概不受理。 5.本會慰問辦法於109年6月19日修訂通過施行。 | ||
聯絡方式 | 傳真:02-2773-3410 電子信箱:tbbiu@ms22.hinet.net 地址:10693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357號1樓 電話:02-2773-2788 | ||
申請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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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 監事會: 經辦: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企業工會會員慰問辦法
93.10.12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4.1.19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7.1.08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8.7.30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修正第二條第四項)
99.7.21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修正第二條第五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100.1.13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辦法名稱)
109.6.19第八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通過。(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109.9.17第八屆第四次理事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六條)
一、本會為聯繫會員及贊助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情感,關心會員疾苦,並對會員遭受意外災害時表示慰問,特訂定本辦法。
二、會員如有下列事項,本會將致送慰問金或紀念品
(一) 會員因公傷住院就醫者:新台幣三千元;會員因公死亡者:新台幣二萬元,另依需求致贈輓聯乙幅。
(二) 會員本人死亡者:新台幣一萬元,另依需求致贈輓聯乙幅;會員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致送奠儀二千元或等值祭品(同一事項具領一份)。
(三) 會員患病住院治療三日以上者:新台幣二千元(一年以一次為限)。
(四) 其他意外事故或災害經理事會認定情節重大者: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最新公告實施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新台幣最高二萬元,最低五千元。
(五) 會員依法退休(自願及屆齡),致贈紀念品一份。
三、因傷病住院申請之診斷證明文件上須載明入、出院日期,始可提出申請。
四、申請慰問時,請填具本會申請表,並附有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總行公傷假證明、訃聞等),逕送本會辦理。
五、會員、配偶同為會員以一人申請之(比照勞保辦理)。留職停薪之會員,自留停生效日起,如繼續繳納會費者,仍可適用本辦法;停止繳納會費之會員俟復職且重啟繳納會費後,始得享受各項權利。
六、申請慰問之期限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