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企業工會差旅費支給辦法
109.1.16第七屆第十八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4、5、8條)
第一條 適用人員為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會務人員代表本會出席本會各項會議或上級工會會議、活動者。
第二條 國內出差交通費支給標準如下所列:
1.飛機、高鐵:按實開支(限經濟艙,但理事長不受限),須檢附票
根。
2.火、汽車:由出發地往返出差地,以鐵、公路最高級列車票價
報支。
3.輪船:按實開支,須檢附票根。
第三條 本會或相關單位提供交通工具者,則不得報支交通費。
第四條 國內出差住宿費支給標準為最高2,400元(含稅)範圍內按實開支,須檢附發票(理事長實報實銷),惟應以實際會議或活動有連續之必要者為限。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1.本會或相關單位已提供住宿者。
2.實際會議或活動之前後往返日,如已報支飛機費者。
第五條 國內出差膳雜費:每日450元(內含捷運、同縣市區公車費)。
第六條 任職單位與出差地點同一縣、市者,僅可報支膳雜費。
第七條 國外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及生活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以上限經濟艙,但理事長不受限)所需費用按實報支。交通費之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雜費。國外出差人員之生活費,每日補貼100元美金;對方提供住宿、膳食補助時,本會則不予補貼生活費。
三、如有特殊情形,則提理監事會討論。
第八條 本差旅費應於出差事由結束後二週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視同 放棄。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備查,修改時亦同。
各項差旅費附表
費用
適用人員 | 交通費 | 住宿費 (每日上限) | 膳雜費 (每日) | ||
飛機、高鐵 (限經濟艙) | 火、汽車 | 輪船 | |||
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會務人員或代表本會出席各項會議或活動者 | 按實開支,須檢附票根 | 以鐵、公路最高級列車票價報支 | 按實開支,須檢附票根 |
2,400元 (含稅) 按實開支 |
450元 (內含捷運、同縣市區公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