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辦法與表單
2
相關辦法
3
⑤ 公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4
https://www.tbbu.org.tw/custom_61545.html ⑤ 公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 ⑤ 公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 公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 下載 https://goo.gl/RzcgsD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公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94.03.16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95.10.20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1.3.4.5.6.7.8.9.10.11條)97.08.19第四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3.8條)100.03.25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1、11條)106.03.17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3條)第1條 本辦法依「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訂定之。臺北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推派代表擔任臺北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董事,其產生方式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第2條 由本會派任之董事,除下列第四、五、六項外,應為本會會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1. 擔任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2. 銀行工作經驗七年以上,任十職等以上職位,且成績優良,並曾擔任主要業務二項以上者。3. 銀行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曾擔任主要業務二項以上者。4. 曾擔任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財政、金融、保險、企業管理、會計統計、法律、產業、經濟等課程教授、副教授五年以上者。5. 執行會計師、律師業務五年以上信譽卓著者。6. 對任職之國家行、局、公司業務具有專門著作或特殊研究,聲譽卓著者。7. 擔任本會理監事,三年以上者。第3條 董事之選舉需於選舉日30日前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董事候選人須經會員代表30人(含)以上連署,連署人不得重複連署,於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辦理登記;或經理事會推薦通過者,均為候選人。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產生,並受本會理事會監督及派任。第4條 選務單位應將選舉日期及公報於選舉10日前公告,內容包括候選人姓名、年齡、性別、工會資歷、職稱、學經歷與服務單位。第5條 經本會推派之董事選任後,應盡下列各項義務:1. 應遵照本會會員代表及理事會決議行事。2. 不得隱瞞董事會所獲影響勞工利益或權益之資訊。3. 於董事會行使職權,不得損及本會多數會員之利益與權益。4. 應親自參加董事會及本會理事會所召開之定期及不定期會議。5. 應於董事會結束後一週內,向本會報告決議事項,有時效性之決議事項者,應於會議結束後提出報告。第6條 本會推派之董事每屆任期最長三年。第7條 本會推派之董事若喪失工會會員資格時,應立即解任。第8條 本會推派之董事若違反第5條之義務或有其他不適任之情形者,經常務理事會作成決議,以下列方式之一解任之:1.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2. 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辦理,經本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第9條 本會推派之董事遇出缺時,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補選:1. 由會員代表大會依第3條規定補選。2. 距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在一個月以上時,得由會員代表以通訊方式辦理補選。本會推派董事以補足原任期為止。第10條 本會推派之董事所有因執行董事職務受領之酬勞,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第11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https://www.tbbu.org.tw/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公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 下載 https://goo.gl/RzcgsD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公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

94.03.16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95.10.20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1.3.4.5.6.7.8.9.10.11條)
97.08.19第四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3.8條)
100.03.25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1、11條)
106.03.17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3條)

第1條
本辦法依「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訂定之。
臺北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推派代表擔任臺北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董事,其產生方式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條
由本會派任之董事,除下列第四、五、六項外,應為本會會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 擔任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2. 銀行工作經驗七年以上,任十職等以上職位,且成績優良,並曾擔任主要業務二項以上者。
3. 銀行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並曾擔任主要業務二項以上者。
4. 曾擔任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財政、金融、保險、企業管理、會計統計、法律、產業、經濟等課程教授、副教授五年以上者。
5. 執行會計師、律師業務五年以上信譽卓著者。
6. 對任職之國家行、局、公司業務具有專門著作或特殊研究,聲譽卓著者。
7. 擔任本會理監事,三年以上者。

第3條
董事之選舉需於選舉日30日前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董事候選人須經會員代表30人(含)以上連署,連署人不得重複連署,於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辦理登記;或經理事會推薦通過者,均為候選人。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產生,並受本會理事會監督及派任。

第4條
選務單位應將選舉日期及公報於選舉10日前公告,內容包括候選人姓名、年齡、性別、工會資歷、職稱、學經歷與服務單位。

第5條
經本會推派之董事選任後,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1. 應遵照本會會員代表及理事會決議行事。
2. 不得隱瞞董事會所獲影響勞工利益或權益之資訊。
3. 於董事會行使職權,不得損及本會多數會員之利益與權益。
4. 應親自參加董事會及本會理事會所召開之定期及不定期會議。
5. 應於董事會結束後一週內,向本會報告決議事項,有時效性之決議事項者,應於會議結束後提出報告。

第6條 本會推派之董事每屆任期最長三年。

第7條 本會推派之董事若喪失工會會員資格時,應立即解任。

第8條
本會推派之董事若違反第5條之義務或有其他不適任之情形者,經常務理事會作成決議,以下列方式之一解任之:

1.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辦理,經本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9條
本會推派之董事遇出缺時,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補選:

1. 由會員代表大會依第3條規定補選。
2. 距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在一個月以上時,得由會員代表以通訊方式辦理補選。本會推派董事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第10條
本會推派之董事所有因執行董事職務受領之酬勞,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