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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與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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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民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4
https://www.tbbu.org.tw/custom_61546.html ⑥ 民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 ⑥ 民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 民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 下載 https://goo.gl/4V7z3f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民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92.03.19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97.03.13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03.25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1、2、3、4、5、6、7、8條)                                                         106.03.17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1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順應產業民主化之世界潮流,為求企業之永續經營,推動員工參與銀行之經營管理,促進合理化、效率化,健全營運,強化競爭力,凝聚員工對銀行之向心力,進而提昇服務品質,特製訂本辦法,以為本會遴選代表民股董事之依據。第2條 本會會員(含贊助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除無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與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及第七條所列之情事者外,得擔任民股董事,但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外聘之專家學者不在此限:(一) 擔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十職等三年以上職務者。(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並在本行服務五年以上或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在本行服務九年以上者。(三) 擔任本會理、監事三年以上者。(四) 持有本行股票八十萬股以上且須連續持有一年(以當屆改選日往前推計算)以上者。第3條 民股董事由本會理事會依前條規定選任之。第4條 民股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1. 有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與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及第七條所列情事者。2. 離職或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3. 違反本會之利益及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經本會理事會議決議解任者,為需送會員代表大會追認。4. 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任者。第5條 民股董事選任後,應盡下列各項義務:1. 應遵照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行事。2. 不得隱瞞董事會所獲影響勞工利益或權益之資訊。3. 於董事會行使職權,不得損及本會多數會員之利益與權益。4. 應親自參加董事會及本會理事會所召開之定期及不定期會議。5. 應於董事會結束後一週內,向本會報告決議事項,有時效性之決議事項者,應於會議結束 後提出報告。第6條 民股董事因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所得,應全數繳交本會,充作會費收入,因執行職務所需之開支由本會支付,其因產生所得之稅賦由本會負擔。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第8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https://www.tbbu.org.tw/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民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 下載 https://goo.gl/4V7z3f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民股董事遴選監督辦法

92.03.19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97.03.13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03.25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12345678條)

                                                         106.03.17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1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順應產業民主化之世界潮流,為求企業之永續經營,推動員工參與銀行之經營管理,促進合理化、效率化,健全營運,強化競爭力,凝聚員工對銀行之向心力,進而提昇服務品質,特製訂本辦法,以為本會遴選代表民股董事之依據。


第2條
本會會員(含贊助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除無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與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及第七條所列之情事者外,得擔任民股董事,但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外聘之專家學者不在此限:
(一) 擔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十職等三年以上職務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並在本行服務五年以上或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在本行服務九年以上者。
(三) 擔任本會理、監事三年以上者。
(四) 持有本行股票八十萬股以上且須連續持有一年(以當屆改選日往前推計算)以上者。


第3條

民股董事由本會理事會依前條規定選任之。


第4條

民股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1. 有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與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及第七條所列情事者。
2. 離職或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3. 違反本會之利益及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經本會理事會議決議解任者,為需送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4. 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任者。


第5條

民股董事選任後,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1. 應遵照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行事。
2. 不得隱瞞董事會所獲影響勞工利益或權益之資訊。
3. 於董事會行使職權,不得損及本會多數會員之利益與權益。
4. 應親自參加董事會及本會理事會所召開之定期及不定期會議。
5. 應於董事會結束後一週內,向本會報告決議事項,有時效性之決議事項者,應於會議結束 後提出報告。


第6條

民股董事因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所得,應全數繳交本會,充作會費收入,因執行職務所需之開支由本會支付,其因產生所得之稅賦由本會負擔。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