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企业工会差旅费支给办法
109.1.16第七届第十八次理事会议修正通过。
(第4、5、8条)
第一条 适用人员为本会理监事、会员代表、会务人员代表本会出席本会各项会议或上级工会会议、活动者。
第二条 国内出差交通费支给标准如下所列:
1.飞机、高铁:按实开支(限经济舱,但理事长不受限),须检附票
根。
2.火、汽车:由出发地往返出差地,以铁、公路最高级列车票价
报支。
3.轮船:按实开支,须检附票根。
第三条 本会或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者,则不得报支交通费。
第四条 国内出差住宿费支给标准为最高2,400元(含税)范围内按实开支,须检附发票(理事长实报实销),惟应以实际会议或活动有连续之必要者为限。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支住宿费。
1.本会或相关单位已提供住宿者。
2.实际会议或活动之前后往返日,如已报支飞机费者。
第五条 国内出差膳杂费:每日450元(内含捷运、同县市区公车费)。
第六条 任职单位与出差地点同一县、市者,仅可报支膳杂费。
第七条 国外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及生活费,其内容如下:
一、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船舶及长途大众陆运工具(以上限经济舱,但理事长不受限)所需费用按实报支。交通费之机票部分,应检附机票购票证明单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其余交通费,应检附原始单据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
二、生活费:出差人员之住宿费、膳食费及杂费。国外出差人员之生活费,每日补贴100元美金;对方提供住宿、膳食补助时,本会则不予补贴生活费。
三、如有特殊情形,则提理监事会讨论。
第八条 本差旅费应於出差事由结束后二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请,逾期视同 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并送会员代表大会备查,修改时亦同。
各项差旅费附表
费用
适用人员 | 交通费 | 住宿费 (每日上限) | 膳杂费 (每日) | ||
飞机、高铁 (限经济舱) | 火、汽车 | 轮船 | |||
本会理监事、会员代表、会务人员或代表本会出席各项会议或活动者 | 按实开支,须检附票根 | 以铁、公路最高级列车票价报支 | 按实开支,须检附票根 |
2,400元 (含税) 按实开支 |
450元 (内含捷运、同县市区公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