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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bbu.org.tw/custom_61545.html ⑤ 公股董事遴选监督办法 ⑤ 公股董事遴选监督办法 公股董事遴选监督办法 下载 https://goo.gl/RzcgsD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公股董事遴选监督办法94.03.16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95.10.20第四届第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第1.3.4.5.6.7.8.9.10.11条)97.08.19第四届第二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第3.8条)100.03.25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第1、11条)106.03.17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第3条)第1条 本办法依「财政部派任公民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董监事管理要点」订定之。台北市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以下简称本会)推派代表担任台北市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其产生方式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第2条 由本会派任之董事,除下列第四、五、六项外,应为本会会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ㄧ:1. 担任银行总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职务。2. 银行工作经验七年以上,任十职等以上职位,且成绩优良,并曾担任主要业务二项以上者。3. 银行工作经验十二年以上,且成绩优良,并曾担任主要业务二项以上者。4. 曾担任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财政、金融、保险、企业管理、会计统计、法律、产业、经济等课程教授、副教授五年以上者。5. 执行会计师、律师业务五年以上信誉卓著者。6. 对任职之国家行、局、公司业务具有专门著作或特殊研究,声誉卓著者。7. 担任本会理监事,三年以上者。第3条 董事之选举需於选举日30日前公告受理候选人登记,董事候选人须经会员代表30人(含)以上连署,连署人不得重复连署,於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会办理登记;或经理事会推荐通过者,均为候选人。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产生,并受本会理事会监督及派任。第4条 选务单位应将选举日期及公报於选举10日前公告,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性别、工会资历、职称、学经历与服务单位。第5条 经本会推派之董事选任后,应尽下列各项义务:1. 应遵照本会会员代表及理事会决议行事。2. 不得隐瞒董事会所获影响劳工利益或权益之资讯。3. 於董事会行使职权,不得损及本会多数会员之利益与权益。4. 应亲自参加董事会及本会理事会所召开之定期及不定期会议。5. 应於董事会结束后一周内,向本会报告决议事项,有时效性之决议事项者,应於会议结束后提出报告。第6条 本会推派之董事每届任期最长三年。第7条 本会推派之董事若丧失工会会员资格时,应立即解任。第8条 本会推派之董事若违反第5条之义务或有其他不适任之情形者,经常务理事会作成决议,以下列方式之一解任之:1.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经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2. 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办理,经本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第9条 本会推派之董事遇出缺时,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补选:1. 由会员代表大会依第3条规定补选。2. 距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在一个月以上时,得由会员代表以通讯方式办理补选。本会推派董事以补足原任期为止。第10条 本会推派之董事所有因执行董事职务受领之酬劳,依主管机关之相关规定办理。第11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议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函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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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董事遴选监督办法 下载 https://goo.gl/Rzcg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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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董事遴选监督办法

94.03.16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95.10.20第四届第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1.3.4.5.6.7.8.9.10.11条)
97.08.19第四届第二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3.8条)
100.03.25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1、11条)
106.03.17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3条)

第1条
本办法依「财政部派任公民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董监事管理要点」订定之。
台北市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以下简称本会)推派代表担任台北市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其产生方式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2条
由本会派任之董事,除下列第四、五、六项外,应为本会会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ㄧ:

1. 担任银行总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职务。
2. 银行工作经验七年以上,任十职等以上职位,且成绩优良,并曾担任主要业务二项以上者。
3. 银行工作经验十二年以上,且成绩优良,并曾担任主要业务二项以上者。
4. 曾担任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财政、金融、保险、企业管理、会计统计、法律、产业、经济等课程教授、副教授五年以上者。
5. 执行会计师、律师业务五年以上信誉卓著者。
6. 对任职之国家行、局、公司业务具有专门著作或特殊研究,声誉卓著者。
7. 担任本会理监事,三年以上者。

第3条
董事之选举需於选举日30日前公告受理候选人登记,董事候选人须经会员代表30人(含)以上连署,连署人不得重复连署,於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会办理登记;或经理事会推荐通过者,均为候选人。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产生,并受本会理事会监督及派任。

第4条
选务单位应将选举日期及公报於选举10日前公告,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性别、工会资历、职称、学经历与服务单位。

第5条
经本会推派之董事选任后,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 应遵照本会会员代表及理事会决议行事。
2. 不得隐瞒董事会所获影响劳工利益或权益之资讯。
3. 於董事会行使职权,不得损及本会多数会员之利益与权益。
4. 应亲自参加董事会及本会理事会所召开之定期及不定期会议。
5. 应於董事会结束后一周内,向本会报告决议事项,有时效性之决议事项者,应於会议结束后提出报告。

第6条 本会推派之董事每届任期最长三年。

第7条 本会推派之董事若丧失工会会员资格时,应立即解任。

第8条
本会推派之董事若违反第5条之义务或有其他不适任之情形者,经常务理事会作成决议,以下列方式之一解任之:

1.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经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办理,经本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9条
本会推派之董事遇出缺时,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补选:

1. 由会员代表大会依第3条规定补选。
2. 距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在一个月以上时,得由会员代表以通讯方式办理补选。本会推派董事以补足原任期为止。

第10条
本会推派之董事所有因执行董事职务受领之酬劳,依主管机关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议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函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