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
民股董事遴选监督办法
92.03.19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97.03.13第四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100.03.25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1、2、3、4、5、6、7、8条)
106.03.17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1条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以下简称本会)顺应产业民主化之世界潮流,为求企业之永续经营,推动员工参与银行之经营管理,促进合理化、效率化,健全营运,强化竞争力,凝聚员工对银行之向心力,进而提升服务品质,特制订本办法,以为本会遴选代表民股董事之依据。
第2条
本会会员(含赞助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除无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之一与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第三条及第七条所列之情事者外,得担任民股董事,但经本会理事会决议外聘之专家学者不在此限:
(一) 担任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十职等三年以上职务者。
(二) 国内外专科以上毕业并在本行服务五年以上或国内外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并在本行服务九年以上者。
(三) 担任本会理、监事三年以上者。
(四) 持有本行股票八十万股以上且须连续持有一年(以当届改选日往前推计算)以上者。
第3条
民股董事由本会理事会依前条规定选任之。
第4条
民股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
1. 有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之一与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第三条及第七条所列情事者。
2. 离职或丧失本会会员资格者。
3. 违反本会之利益及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经本会理事会议决议解任者,为需送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4. 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任者。
第5条
民股董事选任后,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 应遵照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行事。
2. 不得隐瞒董事会所获影响劳工利益或权益之资讯。
3. 於董事会行使职权,不得损及本会多数会员之利益与权益。
4. 应亲自参加董事会及本会理事会所召开之定期及不定期会议。
5. 应於董事会结束后一周内,向本会报告决议事项,有时效性之决议事项者,应於会议结束 后提出报告。
第6条
民股董事因担任董事、监察人职务之所得,应全数缴交本会,充作会费收入,因执行职务所需之开支由本会支付,其因产生所得之税赋由本会负担。
第7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议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函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