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
会员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86.04.08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议通过。
89.01.11第一届第十一次临时理事会议修正(第2条)
94.03.16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正通过(第2条)。
95.10.20第四届第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第2条)。
100.03.25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89.01.11第一届第十一次临时理事会议修正(第2条)
94.03.16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正通过(第2条)。
95.10.20第四届第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第2条)。
100.03.25第五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第1、2、8、9、13条)
104.03.27第六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第2条)
104.03.27第六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第2条)
第 1 条:本规则依工会法、本行企业工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实际会员比例分总行区(含营业部)、台北市(北一区)、新北市(含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兰县、桃园市、新竹县市、苗栗县、彰化县、南投县、云林县、嘉义县市、屏东县、花莲县、台东县、金门县等18选区选出代表组织之;总行各单位派驻至各县市(台北市除外)之会员,并入各县市会员计算之(以实际常驻上班地点计算)。
第 3 条: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并函请主管机关派员指导。
第 4 条: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由代表推选之。
第 5 条:代表大会需要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
第 6 条:代表大会讨论范围依照本会章程第17条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代表大会开会时,理事会应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业务、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第 8 条:代表大会依本会章程第23条第1款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但於必要时得依工会法第23条有关之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 9 条: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为4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10条:代表大会开会时得设秘书处,办理会议一切事宜。
第11条:代表大会决议事项,於闭会后交理、监事会分别执行。
第12条:其他未尽事宜,需依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议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函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