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工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第 1 条:本选举办法依工会法、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相关规定及本行企业工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组织规则第9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选举(以下简称代表选举),由本会函请主管机关派员监选及指导。
第 3 条:代表选举票应由本会制定,并加盖图记及监选人印章。
第 4 条:代表选举应选名额,依选举日前45日实际会员人数为准,并於选举日前30日依实际会员比例(各区每50位会员得有一名代表,各区会员数除以50,余数超过20位(含)以上,增加一名代表)公告直接选举,(为求各区均具代表性各选区应选名额不足一名者仍给予应选一名),并於本行各单位同时举行之。
第 5 条:本会会员得为代表选举人及被选举人。
本代表选举之候选人需经同区会员20人(含)以上连署,向理事会登记为候选人,并需於本会选举日期公告后7日内办理之;或经理事会推荐者,均为候选人。
第 6 条:於代表选举前10日,本会应将选举日期、各区参选人数等事项公告所属会员周知。
第 7 条:代表选举1名,以无记名单记法投票行之,其应选名额在2名以上者,采无记名连记法,并以得票较多者依序为当选或后补,其票数相同者,以抽签决定之,但候补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名额。
第 8 条:代表选举,应由选举人亲自圈写选举票。
代表选举圈写完毕后,由各单位自行推出两位监选人员进行开票、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及开票汇总表由监选人员签封后寄交理事会审查、统计、保管。
第 9 条:代表选举办理完毕后10日内,应由本会发给代表证明书,并将当选代表名册,函送主管机关及事业单位备查。
第10条: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报到时,应缴验代表证明书;如发现有不符者,得提出大会取消其资格。
第11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任期应自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算,出缺时,由候补代表递补,补足原代表之任期。
第12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得适用人民团体选举罢免法办理。
第13条: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议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函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