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
86.04.08第一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89.01.11第一屆第十一次臨時理事會議修正(第2條)
94.03.16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正通過(第2條)。
95.10.20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2條)。
100.03.25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9.01.11第一屆第十一次臨時理事會議修正(第2條)
94.03.16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正通過(第2條)。
95.10.20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2條)。
100.03.25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1、2、8、9、13條)
104.03.27第六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2條)
104.03.27第六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第2條)
第 1 條:本規則依工會法、本行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依實際會員比例分總行區(含營業部)、台北市(北一區)、新北市(含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等18選區選出代表組織之;總行各單位派駐至各縣市(台北市除外)之會員,併入各縣市會員計算之(以實際常駐上班地點計算)。
第 3 條: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開並函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 4 條: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由代表推選之。
第 5 條:代表大會需要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6 條:代表大會討論範圍依照本會章程第17條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代表大會開會時,理事會應向代表大會提出年度業務、經費、預算、決算報告。
第 8 條:代表大會依本會章程第23條第1款之規定每年召開一次,但於必要時得依工會法第23條有關之規定召開臨時會議。
第 9 條: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10條:代表大會開會時得設秘書處,辦理會議一切事宜。
第11條:代表大會決議事項,於閉會後交理、監事會分別執行。
第12條:其他未盡事宜,需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本規則由本會理事會議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