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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與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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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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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4
https://www.tbbu.org.tw/custom_83539.html ⑨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⑨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86.04.08第一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88.12.23第一屆第十五次理事會議修正(第8、12條)。91.02.21第二屆第九次理事會修正。91.03.14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核備(第1條)。95.10.20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4、5、7、13條)                                                 100.03.25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1、11、13條) 第 1 條:本選舉辦法依工會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相關規定及本行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第9條之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以下簡稱代表選舉),由本會函請主管機關派員監選及指導。第 3 條:代表選舉票應由本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監選人印章。第 4 條:代表選舉應選名額,依選舉日前45日實際會員人數為準,並於選舉日前30日依實際會員比例(各區每50位會員得有一名代表,各區會員數除以50,餘數超過20位(含)以上,增加一名代表)公告直接選舉,(為求各區均具代表性各選區應選名額不足一名者仍給予應選一名),並於本行各單位同時舉行之。第 5 條:本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本代表選舉之候選人需經同區會員20人(含)以上連署,向理事會登記為候選人,並需於本會選舉日期公告後7日內辦理之;或經理事會推薦者,均為候選人。第 6 條:於代表選舉前10日,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各區參選人數等事項公告所屬會員週知。第 7 條:代表選舉1名,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其應選名額在2名以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並以得票較多者依序為當選或後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但候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第 8 條:代表選舉,應由選舉人親自圈寫選舉票。     代表選舉圈寫完畢後,由各單位自行推出兩位監選人員進行開票、宣佈選舉結果,選票及開票彙總表由監選人員簽封後寄交理事會審查、統計、保管。第 9 條: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後10日內,應由本會發給代表證明書,並將當選代表名冊,函送主管機關及事業單位備查。第10條: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報到時,應繳驗代表證明書;如發現有不符者,得提出大會取消其資格。第11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第12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辦理。第13條: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https://www.tbbu.org.tw/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86.04.08第一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88.12.23第一屆第十五次理事會議修正(第812條)。
91.02.21第二屆第九次理事會修正。
91.03.14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核備(第1條)。
95.10.20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45713條)
                                                 100.03.25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11113條)

 

1 條:本選舉辦法依工會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相關規定及本行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第9條之規定訂定之

2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以下簡稱代表選舉),由本會函請主管機關派員監選及指導。

3 條:代表選舉票應由本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監選人印章。

4 條:代表選舉應選名額,依選舉日前45日實際會員人數為準,並於選舉日前30日依實際會員比例(各區每50位會員得有一名代表,各區會員數除以50,餘數超過20(含)以上,增加一名代表)公告直接選舉(為求各區均具代表性各選區應選名額不足一名者仍給予應選一名),並於本行各單位同時舉行之。

5 條:本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本代表選舉之候選人需經同區會員20人(含)以上連署,向理事會登記為候選人,並需於本會選舉日期公告後7日內辦理之;或經理事會推薦者,均為候選人。

6 條:於代表選舉前10日,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各區參選人數等事項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7 條:代表選舉1名,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其應選名額在2名以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並以得票較多者依序為當選或後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但候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

8 條:代表選舉,應由選舉人親自圈寫選舉票。

     代表選舉圈寫完畢後,由各單位自行推出兩位監選人員進行開票、宣佈選舉結果,選票及開票彙總表由監選人員簽封後寄交理事會審查、統計、保管。

9 條: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後10日內,應由本會發給代表證明書,並將當選代表名冊,函送主管機關及事業單位備查。

10條: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報到時,應繳驗代表證明書;如發現有不符者,得提出大會取消其資格。

11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

12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辦理。

13條: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