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第 1 條:本選舉辦法依工會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相關規定及本行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第9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以下簡稱代表選舉),由本會函請主管機關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 3 條:代表選舉票應由本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監選人印章。
第 4 條:代表選舉應選名額,依選舉日前45日實際會員人數為準,並於選舉日前30日依實際會員比例(各區每50位會員得有一名代表,各區會員數除以50,餘數超過20位(含)以上,增加一名代表)公告直接選舉,(為求各區均具代表性各選區應選名額不足一名者仍給予應選一名),並於本行各單位同時舉行之。
第 5 條:本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本代表選舉之候選人需經同區會員20人(含)以上連署,向理事會登記為候選人,並需於本會選舉日期公告後7日內辦理之;或經理事會推薦者,均為候選人。
第 6 條:於代表選舉前10日,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各區參選人數等事項公告所屬會員週知。
第 7 條:代表選舉1名,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其應選名額在2名以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並以得票較多者依序為當選或後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但候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
第 8 條:代表選舉,應由選舉人親自圈寫選舉票。
代表選舉圈寫完畢後,由各單位自行推出兩位監選人員進行開票、宣佈選舉結果,選票及開票彙總表由監選人員簽封後寄交理事會審查、統計、保管。
第 9 條: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後10日內,應由本會發給代表證明書,並將當選代表名冊,函送主管機關及事業單位備查。
第10條: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報到時,應繳驗代表證明書;如發現有不符者,得提出大會取消其資格。
第11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
第12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辦理。
第13條: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