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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2024五一勞動遊行4
https://www.tbbu.org.tw/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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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五一行動聯盟「連續執政無蜜月 國會修法護勞權」遊行
■時間:2024年5月1日(星期三)中午12:30集合、下午13:00開始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集結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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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五一行動聯盟提出「薪資提升要落實」、「工作權利要保障」、「集勞關係要升級」、「退休權益要安心」、「醫護血汗要解決」五大方向訴求,向國會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書,要求政府正視廣大勞動者心聲,並請國會三黨儘速依聯盟訴求,提出修法草案,以改善日益惡化的勞動環境!
2024五一行動聯盟呼籲更多勞工、公民朋友能夠在五一勞動節當天下午12:30於凱達格蘭大道集結,一起上街遊行參與,共同爭取台灣勞工共同的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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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資提升要落實
1. 公教人員薪資調薪法制化,審議基層要參與
軍公教待遇相關的《軍人待遇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都沒有明訂薪資調整機制,而目前負責審議公部門調薪的「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過程既不公開也不透明,討論及參採基準為何,外界完全無從得知。從制度面到執行面,既不尊重公教受僱者聲音,調薪幅度淪為政府恩給,無法反映受僱者現實生活的需求。軍公教薪資審議應由法律明定參採基準,並納入受雇者代表。
2. 性別薪資透明化
台灣男女薪資長期以來存在差距,以近五年數據為例,2019年為14.9%,疫情期間(2021-22)曾擴大到15.8%,2023年則略縮為14.7%,進步幅度緩慢,在在顯示女性與男性的薪資差距,面臨難以突破的困境,有必要思考改善性別薪資差距的制度途徑。
透過建立薪資透明制度,使勞工擁有薪資的資訊權,可改變勞工與雇主進行薪資協商的不利地位,使女性勞工可以與相同工作的男性勞工,獲得同值同酬。歐洲聯盟已在2023年5月通過「薪資透明指令」的立法,美國也有加州、華盛頓州、科羅拉多州等12州,通過「薪資透明法」。建議修改就業服務法,增訂職缺薪資揭露範圍原則之法律授權依據並擴大揭露範圍,俾利促進薪資平等,解決同工不同酬及低薪問題。
3. 產業民主,設勞工董事
勞工是企業重要的利害關係人,受企業經營決策與活動影響深重,應有權參與經營管理,以完善公司治理,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及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私人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廣納不特定社會大眾成為投資者,企業的成敗非僅關係創辦者的個人利益。透過工會參與公司治理,可避免因企業獨斷而損及社會大眾的權益,有效溝通也可減少勞資爭議,提高經營效率。為推動產業民主,證交法、公司法應修法明訂上市櫃公司應置勞工董事。
4. 加班費率要提高↗️
近十年經濟成長率年年成長,但勞工各項薪資指標卻持續惡化,以2021年為例,營業盈餘占GDP比重為36.53%,創歷年新高,受僱人員報酬占GDP比重卻降至史上最低的43.03%。另一項薪資結構指標,非經常性薪資(含加班費)占比從2016年的17.6%,年年上升到2022年的19.9%。顯示台灣勞工普遍低薪,勞工得要靠加班才能增加薪資,維持家計,勉力對抗通膨。而加班費率40年來從未調整,導致勞工辛苦付出勞力,卻無法享受到經濟成長的果實,建議修正勞動基準第24條,提高加班費率,將平日延長工時前兩個小時之加班費率至少提高為1.5倍,再延長兩個小時至少提高為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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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權利要保障
1. 企業併購勞工要留用
企業併購是為追求最大利潤、擴大營業規模或強化競爭力的手段,2022年臺灣併購交易達117件,創五年來新高。特別是自2001年政府推動金融改革,以及近年人工智慧、區塊鏈、雲端運算等數位化科技的發展,金融機構整併情況更為常見,至今已超過60件,對金融服務業勞工影響甚鉅。然而,現行法規如《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勞動基準法》等對於併購時相關受僱人員的勞動權益並沒有充足的保障。
建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0條,明定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時,勞工應全數留用;另新增勞資協商程序,雇主在合併改組轉讓時,應與工會或勞工協商。《企業併購法》應依據第24條之意旨,修改第16條,要求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改組轉讓之員工。
2. 公正轉型勞權要優先
在國際減碳趨勢下,政府宣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減少對化石燃料依賴的同時,國內許多產業亦將面臨成本上升、技術更新,產業結構轉型,可能導致大量減產、關廠,勞工工作權勢必受到衝擊。因此:
訴求一:落實淨零轉型對勞工之衝擊影響評估
要求勞動部應遵循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6條,針對淨零轉型對勞工之衝擊進行以勞工為參與主體的意見徵詢會議,並準此擬訂其公正轉型行動方案,本條文亦應明定至少以四年為一期撰寫轉型方案。
訴求二:強化上市櫃公司ESG之公正轉型揭露
金管會與證交所應強化現行法規〈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於第4條中要求特定資本額以上的油氣、化工、鋼鐵、水泥業之上市公司,在其永續報告書中揭露企業的公正轉型策略。
訴求三:強化工會團體協約能力,並將淨零轉型相關事務納入協約事項
工會應發揮協助勞工因應淨零轉型影響之功能,除透過降低工會籌組門檻,建議應修改《團體協約法》第12條團體協約得約定之事項,應納入「企業淨零轉型目標與策略對員工之潛在衝擊」。
3. 廢除家務移工個別聘僱
逐步廢除家庭聘僱一對一24小時live-in外籍看護的制度,規劃移工全數轉由 與政府簽訂行政契約提供長照服務之長照服務機構聘僱,以多對多的協作方式提供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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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體勞動關係要升級
1. 降低成立工會門檻
臺灣工會組織率遠低於國際水平,導致勞工議價能力極其低落,難以改善低薪過勞的處境。現行工會法引用人民團體法,規定30人始得成立工會。然而,根據主計總處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的統計,台灣有98%的企業雇用員工數不到30人,而這些企業就僱用了台灣46.7%的勞工,共448.5萬人,等於全台有近五成勞工受限於30人的組織門檻,根本無法成立工會,此為台灣工會組織先天不良的劣勢。建議修正《工會法》第11條第1項降低工會籌組門檻,讓台灣勞工擁有踏出集體勞動三權第一步組織的權利。
2. 公務人員組工會‍‍‍⚕️
全國約36萬名受雇於公部門的警消及各類公務員,迄今為止仍被禁止組織工會,公私部門受僱者係國家最大及最主要的群體,也是引領台灣持續發展的關鍵力量,目前歐美地區大多已開放警消等公務員組織工會,鄰近國家如韓國亦已開放消防員組織工會,建議應修改工會法開放公務人員組工會,讓基層公務人員擁有完整勞動三權以達到實質協商、監督政府落實承諾。為符合勞動人權價值及先進國家公共部門勞資關係法展趨勢,應修正工會法第4條,放寬除軍人外,均可組織工會。
3. 產職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門檻調降
勞動三法自2011年修正實施後,促使一波新興的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籌組,有相當比例來自於公共服務部門的勞工,如醫療、社工、教保、教育,以及航空與軌道交通等大眾運輸,但其卻受限於團體協約法協商門檻之限制,使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與資方協商門檻太高,因此建議修改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使產業、職業工會團協資格與企業工會一致,並開放工會自由決定協商單位。
4. 增加國定假日,軍公教一體適用
依據勞動部統計,台灣2022年總工時高居全球第6,較2021年略增8小時,工時遠超過日韓,為降低台灣勞工工時過長的問題,應立即恢復19天國定假日,透過增加國定假日方式,直接降低台灣勞工工時過長的問題。且現行五一勞動節放假將軍公教排除在外,不利全體受雇者團結,應修改為全體放假之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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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權益要安心
1. 勞保年金要保障,基礎年金保退休
現行勞保年金給付平均每人月領約1萬8元,甚至有超過1成的退休勞工月領不到1萬元。縱使再加上新制勞退6%提撥,都難以達到國人平均每月消費支出2.35萬元的水準,導致退休勞工面臨下流老人處境。面對勞保財務黑洞,我們反對多繳、少領與延後退的方案,這只會讓勞工面臨更加艱困的退休生活,但由政府持續撥補,僅杯水車薪且非長期之計,無法讓勞工安心。為穩健勞保財務狀況,政府應對營利事業單位加徵資本利得稅,並負起勞保最後支付責任,長期而言應徹底檢討社會保險制度,規劃建立基礎年金,以保障弱勢勞工退休生活。
2. 勞退新制雇主提繳費率提高 ❗
面對台灣社會少子女化、超高齡社會的趨勢,老年經濟安全基本保障為基本公民權利,勞保老年年金及勞退新制退休金是台灣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的主要支柱,但勞保基金有破產風險,勞退制度雇主6%提繳率則嚴重偏低。勞退新制自94年實施至今,6%的雇主法定提繳率未曾調高,在薪資因通膨而倒退下,明顯低於舊制,也低於公務人員退撫新制,無法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適用新制勞工退休能安心、有尊嚴,必須每月提繳率達到12.5%以上。
3. 勞退舊制提高至50個基數
由於目前勞基法規定的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適用舊制退休金勞工年滿60歲,許多其工作年資已滿最高45個基數,導致在60-65歲工作者,雖有工作年資卻無法累積退休金年資,在政府鼓勵中高齡勞工持續在職場貢獻的政策下,建議勞動基準法第55條有關退休金最高基數提高至50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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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護血汗要解決
1. 三班護病比入法、明訂罰則、落實監督
長工時、高風險、高壓力是護理人員長期的工作寫照,已造成人力不斷出走、新人不敢進入職場的惡性循環。據統計,今年統測護理類考生人數已創下歷年新低,僅2000餘人,再加上2024年離職率之攀升,衛福部更預估2024年台灣護理人力缺口將會到達2萬4000人。
合理護病比能改善護理工作環境,保障護理人員權益。去(112)年衛福部已邀請各護理團體共同討論相關規範,訂出三班護病比標準,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然而目前問題在於無強制規範、醫院未達標亦無罰則,未能有效改善人力問題。應於醫療法增訂三班護病比明確標準,實質保障醫病安全與品質,維護公眾健康服務的穩定。
2. 醫療法增訂醫師勞動專章(契約、休假、退休、職災等)
隨著台灣醫療市場集中發展,受僱醫師比例逐年提高,108年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但遭排除的受僱醫師勞動權益毫無保障,導致為數眾多的主治醫師受到嚴重差別對待。衛福部於108年曾草擬「勞動專章」,但修法進度停滯至今,近期傳出可能重啟修法,但草案方向卻大幅傾向資方。建議應於《醫療法》增訂醫師勞權專章,且應將契約約定內容、保險、年資採計、工作地點調動、夜間工作保護、職災補償、資遣退休…明確入法,保障受僱醫師之權益與身心健康,健全醫療體系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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