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委員選舉辦法
86.04.08第一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87.06.09第一屆第九次理事會議修正(第六條)
95.10.12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
95.10.20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2.3.7條)
100.03.25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7條)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基法第56條及內政部頒「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辦理」;應自86年5月1日起實施。
第2條 勞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監督委員會總數三分之二,候補委員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選舉名額及其他項,應於選舉日30日前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於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辦理登記;或經理事會推薦者,均為候選人。
第3條 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選務單位應將選舉日期及公報於選舉前10日公告,內容包括候選人之姓名、年齡、性別、工會資歷、職稱、服務單位。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
第4條 選舉結果應即公告,並於7日內由選務單位函送行方與行方指派之資方委員組織監督委員會後,函報主管機關。
第5條 委員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勞工委員互選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6條 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勞方委員如有不稱職或違反工會決議,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授權理事會予以召回,以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並呈報會員代表大會核備,且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第7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議修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函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